【摘要】宪法上"国家所有"乃全民所有制反映,具有制度保障意义;其私法权利形态多样,不只国家所有权,亦有其他权利,应以"国家财产权"为基。"国家所有"可由权利主体与客体遁入私法。于权利主体,国家法人化,建立以机关法人为核心的公法人体系,完善国家举办设立之法人制度;就权利客体,须厘清国家财产范围,区分财政财产、公用财产、共用财产。由此,在《民法总则》法人规范指引下,新立机关法人法;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法人分别立法,不论国家举办设立与否,在同一法律中规定。制定国家财产法,构建国家财产基本法律框架;民法典物权编仅保留国家所有权一般条款,现行国家所有权物权法规范纳入特别法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》 2015-06-25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6-29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6-29
《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》 2015-07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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